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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陷商标争夺战:AI开放平台名被合作方早46天抢注

来源:澎湃新闻2020-11-05 17:19303

华为陷商标争夺战:AI开放平台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显示,因为核心芯片上的移动计算架构HiAI被合作方抢注,华为在申请商标无效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后,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败诉。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HiAI是华为面向智能终端的AI能力开放平台,作为曾在麒麟970芯片上创新设计的移动计算架构,该系统目前已升级到HiAI 3.0,支持多终端共享AI算力。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HiAI作为第九类商品商标,目前仍处于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风台”)手中。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曾裁定,亮风台注册的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设备等七项商品中无效,但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商品中,合法。在商标官司背后,华为与亮风台仍在HiAI商标上针对不同类别进行申请,双方对于这一商标的争夺从法庭延伸到注册。

行业专家表示,同一个大类中的不同商品分属不同主体,容易导致争议纠纷及市场的认知偏差,白热化的商标竞争对利益相关方的商业发展并不利,而争议商标流入市场,也给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华为于2017年9月2日在德国柏林举行的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上,正式发布了全球首款移动端人工智能芯片麒麟970,该芯片最大特征是设立了一个专门的AI硬件处理单元NPU(神经元网络)来处理海量的AI数据。这一华为的核心芯片采用了HiAI移动计算架构,AI性能密度大幅优于CPU和GPU。

随后华为还向媒体展示其HiAI的人工智能特性。公开资料显示,继2017年推出HiAI移动开放平台后,在麒麟980强劲AI运算力赋能下,华为2018年推出HiAI生态2.0,提升开发集成效率;2019年,华为发布了HUAWEI HiAI 3.0。

据新浪科技2019年的报道,HUAWEI HiAI 有超过4000家合作伙伴加入,日活用户接近1亿。然而,尴尬的是,等到华为去申请HiAI商标时,发现已被合作伙们“捷足先登”。

华为2017年11月通过代理机构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HiAI商标用于第九大类商品和服务,但其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被驳回。原因是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代理机构比华为申请商标早46天,于当年9月25日提交了HiAI第9类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9月14日,亮风台的申请获得注册公告,成功拥有HiAI第九类商标权。

华为对亮风台公司并不陌生,相反,双方还是重要的合作伙伴。据华为后来提交法庭的证据显示,早在2017年5月31日,亮风台就来华为沟通交流,并举行了会议,随后,双方多次往来邮件联系。

2018年6月,华为完成5G研发试验第三阶段NSA测试,与亮风台合作展示AR 5G应用商用场景。同时,华为还与亮风台在智能终端领域展开合作,并在DigiX2018华为终端·全球合作伙伴及开发者大会上,亮风台获华为AR“合作共赢奖”。

此外,2019年3月21日,在福州举行的“因聚而生·智能进化”华为中国生态伙伴大会上,华为给受邀参加的合作伙伴亮风台颁发了华为“价值合作伙伴奖”。

在发现HiAI商标被亮风台“抢注”之后,华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亮风台注册的HiAI第26602286号商标宣告无效。

华为认为,亮风台的行为属于《商标法》(2014年)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但亮风台认为,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完全系善意:Hi,是英文“你好”的意思,AI是人工智能英文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缩写。Hi与Ai并非臆造词汇,均具有正面意义,同业者共同想到的可能性极高,不应因原告的庞大体量及市场影响力而受到特别优待,否则,难免有违市场自由竞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4月1日作出裁定:不支持华为关于亮风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主张。但认为,亮风台基于除代理或代表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在应知或明知他人商标而将HiAI商标在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七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已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因而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这意味着,华为要求对亮风台HiAI商标宣告全部无效的主张并没有成功。

华为不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于今年6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商品项,与华为HiAI商标使用的移动计算架构在实际应用中关联度强,也应当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所以,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第三人亮风台则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的HiAI商标商品项,与被华为申请无效掉的不是类似商品,且华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先使用HiAI。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亮风台申请HiAI商标之前,华为确实在移动计算架构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但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华为在3D眼镜、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这三类商品中也使用了,所以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针对这个判决结果,一位华为内部人士受访时说,“华为正在与亮风台协商,毕竟是合作伙伴”。

自2018年7月华为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亮风台公司开始在41、35、38、42、45等多类商品上申请HiAI商标或含“HiAI”的英文商标,共九个;而华为也在45、35、42、41、38等多类商品上申请HiAI商标,还申请“HiAI ENGINE”“HiAI  FOUNDATION”等商标,共达40余个申请。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物所知识产权律师刘彬说,“这个案例说明,关于商标的争夺,双方正处于白热化的竞争状态。实际情况确实是,亮风台商标被保留的商品类别,与华为申请无效掉的商品类别非常相近,都涉及AI科技类产品,双方稍不注意就可能越界侵犯对方权益,容易导致纠纷产生。争议商标流入市场,对争议各方的发展并不利,也给商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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