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认为,「欧中投资协定」中的规定,将对欧洲NGO在中国大陆的营运造成极大影响。 (图/新华社)
德国之声中文网2日报导,「欧中投资协定」文本中,规定非政府组织(NGO)在中国的高级主管应由中国公民担任,这一限制一旦成为现实,将对欧洲NGO在中国的营运造成极大影响。
报导说,欧盟委员会3月中旬公布的200多页「欧中投资协定」附件文本中,其中与贸易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附件2第9条允许中国政府拒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向「非营利组织」注资、拒绝境外「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不具名的德国某政治基金会代表说,「在一份投资协议的文本中居然出现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条款,这太不寻常了」。
不过,在他看来,即使欧洲议会最后批准「欧中投资协定」、该条款同步生效,基金会在中国境内的运作也不会受到太多实质性影响,因为中国当局于2017年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收紧了基金会的活动空间。
据该法第18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条则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在中国的代表处时,也必须明确中方的「业务主管单位」。
另据第16条,即使没有开设驻中代表处的NGO在中国境内展开临时活动,也必须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这名代表说,「欧中投资协定」有关外国NGO的条款,「不过是对4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确认而已。那部法律对外国NGO的限制已经非常严格了」。
不过,「欧中投资协定」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所没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条的后半部分规定,已被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机构,其负责人应当为中国公民。
德国之声引述一名德国基金会的代表说,这一限制一旦成为现实,将对欧洲NGO在中国的营运结构产生很大影响;而且根据中国法规,注册为NGO的不仅仅是各类基金会,就连欧盟驻华商会、德国驻华商会也定义为NGO。
但这名代表分析,由于附件文本「很巧妙地」提到「中方保留下列权力」,这意味着中方不一定会如此做,「因此,在华运营的外国NGO始终就会担心中国当局是否会随时收紧限制」。
虽然如此,这名代表强调,该条款最后是否会随「欧中投资协定」生效,仍是未知数。
他透露,欧盟委员会一名曾参与协议谈判的官员就对文本中出现了限制非营利组织的内容「感到吃惊」。